企业起名有哪些限制规定
企业起名时需要遵守一系列限制规定,以确保名称的合法性、正当性和社会责任感。这些规定主要来源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相关法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禁止性内容
- 损害国家尊严或利益: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损害国家尊严或利益的内容。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可能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的内容。
- 使用政党或党政军机关名称: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 使用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名称: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 含有不良内容: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 含有歧视性内容: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 可能产生误导: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使公众受骗或产生误解的内容。
- 违背公序良俗: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
2. 规范性要求
- 使用规范汉字: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可以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同时标注。
3. 字号组成规则及限制
- 字号组成: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组成。
- 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禁用:企业名称不得将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所从事的行业名称或企业的组织形式作为字号使用。
- 避免近似: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 非营利法人名称禁用: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非营利法人的名称,除非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法人授权。
- 另一个企业名称禁用: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除非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
- 非营利组织暗示禁用: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组织或者超出企业设立的目的。
- 特定字样使用限制: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这些字样的,需符合特定条件并经工商总局核准。
4. 排他性原则
- 不得重复:企业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
- 救济效力:企业名称权可因他人擅自使用而受到侵害,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5. 变更和注销规定
- 变更限制: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 注销后使用限制:企业注销后,其名称在注销登记一年后才可以被其他企业使用。
6. 比对规则
- 相同相近比对: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比对结果以在线网页等方式呈现给申请人,供其参考、选择,并明确了企业名称相同、相近的有关情形。
综上所述,企业在起名时应严格遵守上述限制规定,确保名称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建议企业在起名前咨询当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或专业律师,以确保名称的可用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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